解讀2019新環境保護法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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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6-20 17:17作者:SXHY 解讀2019新環境保護法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 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這一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應每年向人大報告環境狀況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在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規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 科學確定符合國情環境基準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的規定。 目前,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缺失,現行我國環境標準主要是在借鑒發達國家環境基準和標準制度上制定的。國家現已建立了重點工程試驗中心,建立國家環境基準已具備基本框架。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 新法通過規范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對于跨行政區污染防治,現行環境保護法僅在第十五條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監測預警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二是增加規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三是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四是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五是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逃避監管排污適用行政拘留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聲明:本文源自盛鑫華業環保設備整合整理,如本站文章和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及時聯系本站,我們會盡快處理。 聲明:本文源自盛鑫華業環保設備整合整理,如本站文章和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及時聯系本站,我們會盡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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